本報湘潭訊 上午存款8萬元,下午便有7萬元“不翼而飛”。多次向銀行索賠未果後,持卡人李軍將銀行告上法院。近日,韶山市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該銀行應承擔李軍損失70%的賠償責任。不服此判決,銀行已經上訴到湘潭澎湖民宿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正在審理之中。而當地警方也在偵查當中。
  2013年4月李軍在韶山某銀行處申請辦理了一張借記卡,當日下午,李軍親屬轉了8萬元到該銀行卡上,下午3點開始,李軍陸續收到短信提示,永慶房屋該卡內資金被取現7萬元。韶山市公安局清溪派出所調查後,確認李軍卡內7萬元被他人在湘鄉市某銀行的支行ATM機上分7次支取。
  李軍認為,密碼是其在銀行辦卡過程中被泄露,存款是被他人利用複製卡取走。他認為,該銀行在其辦理業務過程中,未提供安全的服務場地,導致他的卡號關鍵字、密碼被竊取,且該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有效識別複製、克隆卡,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對此銀行負有責任。
  韶山市法院審理認為,李軍與銀行之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根據相關規定,銀行負有保證儲戶存、取款安全的義務,對其銀行卡應具有可識別性和唯一性。該銀行應對其履行輔助人某銀行支行在辦理相關業務中存在的重大過錯承擔責任。而原告因自身過錯導緻密碼泄露,對造成的損失也有一定責任。由此法院確當鋪定由被告承擔原告損失70%的賠償責任,其他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法院還認為,該案雖涉嫌詐騙已由韶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但該案的處理不受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影響。記者肖洋桂
  (原標馬爾地夫題:7萬元存款“不翼而飛” 法院判銀行擔責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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